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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信仰、民间宗法中的环境保护规约

摘选自《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文化传承》
作者:广州市农业局 古开弼

1.藏传佛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 ,其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等等。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禁止采挖药材,凡挖药材者不论在自己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它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许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带,但佛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据调查,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温暖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自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存大面积森林。


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

  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它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  “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它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

  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详细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反了必遭严惩。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据调查,直到近现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内容包括褒扬或惩处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许多当众褒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处的范例。据调查,许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这种经过“议话”而形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

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
  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对于违反 “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偷盗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偷盗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偷盗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等。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而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


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

  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错或如何进行相应的制裁。人判则是由款首依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依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历代侗族社会的 “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保护的成果。此外,地处滇东地区,素有“滇黔锁钥”之称的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近年来还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规约,对于违反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

7.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
  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 “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反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及依时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猎、禁渔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容纳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如贵州省开阳县水头寨均为罗姓布依族,以阖族群众的名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 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份,明确规定:“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杨、枫、梓;经济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冈;风水树,护岸树,护路树等。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进入他人责任山砍柴伐木。”对违反者的惩罚规定为:” 砍护路数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猪一头封山。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每年元月六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

8.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
  “都老”是壮族群众对其部落长老或头人的尊称,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长而又公道正派的男性长者担任,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都老”在传统壮族社会中已相沿成习,形成壮族民间独具特色的“都老制”。“都老” 的职责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户户主议定村规寨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财产,并负责处理村寨的对外事务。壮族传统社会的“都老制”赋予“都老”召集各户户主议定有关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规定,使其成为本族或本村寨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约,并负责对违规者惩处的最终裁定。

9.瑶族的“石牌”与“料令”。 Read More »

【云上】信仰

羌族,现有人口约35万。主要聚居地全部是512地震重灾区,阿坝州茂县、汶川、理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他们把家建在川北的高山上,被称为“云朵中的民族”。 Read more ...

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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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之前的生活理想中微笑——5·12

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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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震前兆观察和防震、抗震措施

文章节选自《中国古代的地震测报和抗震》(刘昭民)

http://203.68.20.65/science/content/1981/00110143/0016.htm

中国先民在对抗地震灾害中,除了发明候风地动仪来观测地震以外,还通过数千年来的切身体验和观察,记载了大量的地震前兆现象。例如地声、地光、前震、地下水异常、气象异常、动物异常等等,累积了相当丰富的短期及临震预测预报地震知识,兹分别约略引证如下:

一、地声

地声是非常重要的临震前兆现象,我国史书对很多地震都有震前地声情况的记述。例如南北朝宋废帝元徽二年(西元474年),山西‘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见魏书灵征志),这是世界有关地声的最早记载。唐代也有‘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西元734年)二月十八日,秦州地震。先是秦州百姓闻州西北地下殷殷有声,俄而地震’(见旧唐书五行志)之记载。

此外,如明宪宗成化四年(西元1468年)四月四日,广东琼州府‘夜四更地震,未震之先,有声从西南起,遂大震,既而复震,良久乃止’(见成化实录卷五十五)。清圣祖康熙十八年(西元1679年)九月二日,河北三河‘巳时有声自西北起,殷殷如雷,其声渐近,直达窗棂,顷之,屋宇摇动,墙壁欹侧,有倾圯之势,巳时,余公事毕,退而假寐,……,正惝恍间,忽然地底如鸣大炮,继之以千百石炮,……,有声,俨数十万军马飘沓而至,余知为地震,蹶然起’(见干隆三河县志)。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一日,山东荷泽地震前数分钟,有久久雷声,直到发震。都是震前先出现地声的例子。

二、地光

有些强烈地震在发生之前,震区上空常出现灼亮闪光,这种发光现象,叫做地光,也是重要的临震前兆。史书中关于这类的记载也不少,例如,普惠帝元康三年(西元293年)二月四日,‘成都一夜,有火光,地乃震’(华阳国志卷八)。明武宗正德四年(西元1509年)五月二十六日夜,湖北‘武昌府见碧光闪烁如电者六、七次,隐隐有声如雷鼓,已而地震’(万历实录,卷五十五)。明武宗正德八年(西元1513年)十二月三十日,四川越隽县‘有火轮见空中,声如雷,次日戊戌地震’(见正德实录卷一○ 七)。这两个是震前先现地光,同时有地声一齐出现的例子。明思宗崇祯十年(西元1637年)四月三日,湖北沅江‘子时天响有光,移时地震一刻,屋瓦皆动’(康熙沅江县志)。清世祖顺治九年(西元1652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颖上‘红光遍邑,人畜皆惊,屋宇摇动,河内船只颠覆无数’(顺治颖上县志)。

三、前震

大震之前,往往有一系列的微震和小震,称为前震,中国历史上有不少震例记载有前震现象。例如,明世宗嘉靖元年(西元1512 年)五月,云南地连震十三日,八月云南大震(二申野录)。又如清圣祖康熙七年(西元1668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镇江府、丹阳‘戌时地震,先数日微震一次,是日震甚,山动摇,江河之水皆为鼓荡,停泊之舟多覆溺,城内外震裂墙屋无算’(见康熙时代镇江府志及干隆时代丹阳县志)。

这两例说明大震前数月或数日有前震现象,则可用来预报大震。

清仁宗嘉庆十四年(西元1809年)八月十一日,贵州正安‘小溪里,罗干溪忽山动石坠,居民即将器具牛羊移居对山,迁毕,地摇,房屋倒塌,田土尽翻,山泉凝而为潭,深不可测’(道光时遵义府志及光绪时正安州志)。

此说明震前在小溪里、罗干溪存在前震现象,当地百姓观察到以后,即刻采取措施,将人畜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这是利用前震现象预防大地震之良好措施。

四、地下水异常

强烈地震发生之前,地下水往往发生异常变化,例如清圣祖康熙七年(西元1668年),山东郯城发生8.5级大震,好几个地方出现了河水突然干涸的记载:

山东寿光‘未震之前一日,耳中闻河水汹髌之声,遣子探试,亦无所见,或云先一日弥丹诸河水忽涸’(民国‘寿光县志’引‘青社遗闻’)。

江苏赣榆‘先是苦雨几一月,是日城南渠一晷一夕间,暴涨忽涸,见者异之’(康熙‘海州志’引倪长犀‘地震记’ )。

除了这种水量显着变化的观察记载外,在一些古籍中,对震前地下水成分、色味之改变还留有记载。例如宋哲宗元符三年(西元1100年)二月,淳熙新安志有之:水变赤如流丹,顷之,地势倾动,波沸涌声如雷,层合皆震。另外还有‘井水忽浑浊’、‘井水变味,甘咸相反’等之记载。

五、气象异常

关于震前出现气象异常情况,如高温酷热、雷雨骤烈、飓风大作、阴霾昏晦、干旱水涝、奇异云状等,在史书中都有屡见不鲜的记载,由下面所举的例子中即可见一斑。 Read More »

原住民答问

  “生活起义”是一个反思现代人的生产行为、制造的产品、消费行为的公益资讯网站,网站刊录了与一位土著的对话,共十二个问题,都是我们文明世界的人认为不可理解,甚至希望帮助他们改变处境的问题: Read more ...

关于民族主义(转载陈来先生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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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有哪些风俗活动

  祭祖,踏青,插柳,放风筝,荡秋千,踢球。传统清明节并不是只有“路上行人欲断魂”。“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这样一个季节,怎能只有“欲断魂”?先看两篇明朝南北两地的清明节记录:

  《陶庵梦忆》记载:“扬州清明日,城中男女毕出,家家展墓。虽家有数墓,日必展之。故轻车骏马,箫鼓画船,转折再三,不辞往复。监门小户亦携肴核纸钱,走至墓所、祭毕,则席地饮胙。自钞关南门、古渡桥、天宁寺、平山堂一带,靓妆藻野,袨服缛川。随有货郎,路旁摆设古董古玩并小儿器具。博徒持小杌坐空地,左右铺衵衫半臂,纱裙汗帨,铜炉锡注,瓷瓯漆奁,及肩彘鲜鱼、秋梨福桔之属,呼朋引类,以钱掷地,谓之“跌成”;或六或八或十,谓之“六成”“八成”“十成”焉。百十其处,人环观之。是日,四方流离及徽商西贾、曲中名妓,一切好事之徒,无不咸集。长塘丰草,走马放鹰;高阜平冈,斗鸡蹴踘;茂林清樾,劈阮弹筝。浪子相扑,童稚纸鸢,老僧因果,瞽者说书,立者林林,蹲者蛰蛰。日暮霞生,车马纷沓。宦门淑秀,车幕尽开,婢媵倦归,山花斜插,臻臻簇簇,夺门而入。”

  《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

  元代《武林旧事》记载:“清明前后十日,城中仕女艳妆饰,金翠琛玉,接踵联肩,翩翩游赏,画船箫鼓,终日不绝。”

  宋朝王禹偁诗曰:“无花无酒过清明,兴味萧然似野僧”。

  唐代的清明节:

  “别馆青山郭,游人折柳行。落花经上巳,细雨带清明”(唐朝羊士谔),这首诗描述的郊外扫墓。城里的节日气氛则是“清明寒食好,春园百卉开。彩绳拂花去,轻毬度阁来”(韦应物),记录的是荡秋千和踢球,唐朝时女子足球很盛行。宫里的欢乐气氛更浓,《开元天宝遗事》载:“宫中至寒食节,竞竖秋千,令宫嫔辈笑以为宴乐,帝呼之为半仙之戏。”。唐代清明节娱乐活动主要是踢球和荡秋千。

  再往前,主要就是过寒食节,在清明节的前一天,这一天要吃冷食,传说是纪念介子推,插柳、戴柳的风俗是由于介子推被烧死在柳树下。后来,寒食与清明合二为一。插柳、戴柳的风俗有了另外的解释,“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魏贾思勰《齐民要术》)。民间谚语有“清明不戴柳,死后变黄狗。”“清明不戴柳,红颜变皓首。”,柳树是避邪之木,郊外祭祖,担心遇见野鬼,于是戴柳而归,门上插柳。

  放风筝的原因,是放掉晦气,民间在放风筝时,会在风筝上写上各种疾病的名称,放飞后剪断风筝线,一年无病,所以风筝如果落在谁家就很不吉利。清代潘荣陛所著《帝京岁时纪胜》记载:“清明扫墓,倾城男女,纷出四郊,提酌挈盒,轮毂相望。各携纸鸢线轴,祭扫毕,即于坟前施放较胜。”,这是北京放风筝。潍坊也有清明放风筝的习俗,“纸鸢儿子秋千女,乱比新来春燕多”(潍县志),男孩放风筝,女孩打秋千。

  此外,华北地区还有头带松柏叶的习俗,寓意长寿。西北地区做一种面塑,燕子形状,名为“寒食燕”。
  这里有一份各地清明风俗的列表: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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