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th 五月 2008, 10:31 上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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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自《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文化传承》
作者:广州市农业局 古开弼
1.藏传佛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 ,其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等等。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禁止采挖药材,凡挖药材者不论在自己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它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许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带,但佛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据调查,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温暖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自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存大面积森林。
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
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它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 “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它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
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详细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反了必遭严惩。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据调查,直到近现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内容包括褒扬或惩处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许多当众褒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处的范例。据调查,许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这种经过“议话”而形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
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
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对于违反 “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偷盗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偷盗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偷盗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等。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而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
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
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错或如何进行相应的制裁。人判则是由款首依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依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历代侗族社会的 “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保护的成果。此外,地处滇东地区,素有“滇黔锁钥”之称的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近年来还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规约,对于违反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
7.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
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 “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反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及依时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猎、禁渔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容纳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如贵州省开阳县水头寨均为罗姓布依族,以阖族群众的名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 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份,明确规定:“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杨、枫、梓;经济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冈;风水树,护岸树,护路树等。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进入他人责任山砍柴伐木。”对违反者的惩罚规定为:” 砍护路数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猪一头封山。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每年元月六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
8.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
“都老”是壮族群众对其部落长老或头人的尊称,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长而又公道正派的男性长者担任,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都老”在传统壮族社会中已相沿成习,形成壮族民间独具特色的“都老制”。“都老” 的职责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户户主议定村规寨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财产,并负责处理村寨的对外事务。壮族传统社会的“都老制”赋予“都老”召集各户户主议定有关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规定,使其成为本族或本村寨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约,并负责对违规者惩处的最终裁定。
9.瑶族的“石牌”与“料令”。 Read More »
27th 五月 2008, 03:39 上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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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现有人口约35万。主要聚居地全部是512地震重灾区,阿坝州茂县、汶川、理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他们把家建在川北的高山上,被称为“云朵中的民族”。 Read more ...
24th 五月 2008, 01:02 下午 由
雷子
身处国难的时候,道德似乎成为火炬,成为旗帜,成为了衡量进退高低的心灵标杆。 Read more ...
24th 五月 2008, 01:01 下午 由
雷子
一座山站起来之后,很多土地被揉皱了。
上面的庄稼是我写给你的情书。
被揉皱了,房屋成为坟茔,种下来世的想念。
不知道你有没有读懂。
星光黯淡,月亮照着河床上的陶片。
岷江,那是我滂沱的眼泪。
在龟裂的苍老的面孔上流淌。
皱纹如同沟壑,沧桑。
而你,是我的心跳,记数着
每一种光阴的细节。如同
那74个世纪的2340亿秒。
一直活着,生死不离。 Read more ...
24th 五月 2008, 12:59 下午 由
雷子
你听到了吗?
隐约的哭声。在哽咽中释放的能量。
远处,用心才能倾听到的极远处。海浪,嚎啕。
那来自地心的凶狠的力量,击毁了我们安详的家园。
闲聊的正午。七彩肥皂泡。还有喷香的粮食。
爱情刚刚降临。咿呀学语的女儿。
辛苦一生的老娘昨天才搬进新居。
我奔跑着的茁壮的现实,这一跤摔得惨烈。 Read more ...
22nd 五月 2008, 02:24 上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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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译言翻译,原出处为PDF版本,考虑到PDF阅读插件不是太广泛的原因,转换为word格式。
到现在最佳搜救时机不过三天,有许多志愿者愿意去灾区亲手参与搜救,现在成都已经有不少群众自发参与搜救。建议志愿者参加搜救之前,与当地组织(如:共青团)取得联系,统一行动。
请准备参与搜救的朋友阅读一下这本手册,了解一下基本的搜救知识很有必要。
呼吁临近灾区的朋友在最佳搜救时机期间,做好亲自参与搜救的准备。
虽然设备和专业技能不足,但废墟下的人需要你的双手。
请大家转发。
Word版:http://ourfolk.net/dizhen/dizhen-jiuzai-shouce.doc
PDF版: http://innobook.googlecode.com
地震搜救手册
地震搜救要点
1. 幸存者可能在坍塌建筑物中的蜂窝状空穴存活2-3周以上。在完全排查所有空穴之前,或搜救时间已超过三周之前,绝不轻易放弃。
2. 为达到最高效率,搜索和营救应由独立团队完成。
3. 当使用不能直接确认幸存者存在(如目视、对话)的搜索方式(搜救犬、声学仪器)时,须由两个独立搜索分队确认。以保证之后的营救工作有的放矢。
4. 搜救区域必须严格戒严,并最大可能保持安静。
5. 使用固定、醒目的符号对已经完成搜索的区域进行标识,以节约宝贵的时间和人力。
6. 在搜救人力、资源、时间有限时,须对搜救地点的优先级进行选择。
7. 每个营救地点都必须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协调,统一指挥,全权进行人员调度。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7.8级地震,迄今为止已经造成了万余人罹难。更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2008年5月14日凌晨)尚有数万受灾民众被困于废墟之中等待救援。
据英国消防和搜救大队的资料 显示:震灾中长时间被困后获救的幸存者,并非奇迹。很多坍塌的建筑中会保留蜂窝结构的空穴,使人得以幸存。对此有很多例证:墨西哥城大地震中的很多幸存者,包括坍塌的医院中的婴儿,在被困一周后获救;1998年亚美尼亚地震的很多幸存者在被困九天后获救;1992年菲律宾地震一位脚踝骨折、严重脱水的幸存者在被困 13天后获救。等等。因此,地震之后,救灾指挥者在没有检查过所有空穴之前,在尚未完成”选择性建筑物残骸清除”之前,在所有希望还没有都消失之前,绝不能轻易放弃或延迟搜救。
多坚持一天,也许就能多挽救一条生命。
本手册译自美国紧急事务管理局《搜救手册 》的相关章节。由译言社区的志愿译者协力完成中文翻译。希望这本《地震搜救手册》能对抗震搜救人员和受灾人民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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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th 五月 2008, 12:28 上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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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节选自《中国古代的地震测报和抗震》(刘昭民)
http://203.68.20.65/science/content/1981/00110143/0016.htm
中国先民在对抗地震灾害中,除了发明候风地动仪来观测地震以外,还通过数千年来的切身体验和观察,记载了大量的地震前兆现象。例如地声、地光、前震、地下水异常、气象异常、动物异常等等,累积了相当丰富的短期及临震预测预报地震知识,兹分别约略引证如下:
一、地声
地声是非常重要的临震前兆现象,我国史书对很多地震都有震前地声情况的记述。例如南北朝宋废帝元徽二年(西元474年),山西‘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见魏书灵征志),这是世界有关地声的最早记载。唐代也有‘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西元734年)二月十八日,秦州地震。先是秦州百姓闻州西北地下殷殷有声,俄而地震’(见旧唐书五行志)之记载。
此外,如明宪宗成化四年(西元1468年)四月四日,广东琼州府‘夜四更地震,未震之先,有声从西南起,遂大震,既而复震,良久乃止’(见成化实录卷五十五)。清圣祖康熙十八年(西元1679年)九月二日,河北三河‘巳时有声自西北起,殷殷如雷,其声渐近,直达窗棂,顷之,屋宇摇动,墙壁欹侧,有倾圯之势,巳时,余公事毕,退而假寐,……,正惝恍间,忽然地底如鸣大炮,继之以千百石炮,……,有声,俨数十万军马飘沓而至,余知为地震,蹶然起’(见干隆三河县志)。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一日,山东荷泽地震前数分钟,有久久雷声,直到发震。都是震前先出现地声的例子。
二、地光
有些强烈地震在发生之前,震区上空常出现灼亮闪光,这种发光现象,叫做地光,也是重要的临震前兆。史书中关于这类的记载也不少,例如,普惠帝元康三年(西元293年)二月四日,‘成都一夜,有火光,地乃震’(华阳国志卷八)。明武宗正德四年(西元1509年)五月二十六日夜,湖北‘武昌府见碧光闪烁如电者六、七次,隐隐有声如雷鼓,已而地震’(万历实录,卷五十五)。明武宗正德八年(西元1513年)十二月三十日,四川越隽县‘有火轮见空中,声如雷,次日戊戌地震’(见正德实录卷一○ 七)。这两个是震前先现地光,同时有地声一齐出现的例子。明思宗崇祯十年(西元1637年)四月三日,湖北沅江‘子时天响有光,移时地震一刻,屋瓦皆动’(康熙沅江县志)。清世祖顺治九年(西元1652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颖上‘红光遍邑,人畜皆惊,屋宇摇动,河内船只颠覆无数’(顺治颖上县志)。
三、前震
大震之前,往往有一系列的微震和小震,称为前震,中国历史上有不少震例记载有前震现象。例如,明世宗嘉靖元年(西元1512 年)五月,云南地连震十三日,八月云南大震(二申野录)。又如清圣祖康熙七年(西元1668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镇江府、丹阳‘戌时地震,先数日微震一次,是日震甚,山动摇,江河之水皆为鼓荡,停泊之舟多覆溺,城内外震裂墙屋无算’(见康熙时代镇江府志及干隆时代丹阳县志)。
这两例说明大震前数月或数日有前震现象,则可用来预报大震。
清仁宗嘉庆十四年(西元1809年)八月十一日,贵州正安‘小溪里,罗干溪忽山动石坠,居民即将器具牛羊移居对山,迁毕,地摇,房屋倒塌,田土尽翻,山泉凝而为潭,深不可测’(道光时遵义府志及光绪时正安州志)。
此说明震前在小溪里、罗干溪存在前震现象,当地百姓观察到以后,即刻采取措施,将人畜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这是利用前震现象预防大地震之良好措施。
四、地下水异常
强烈地震发生之前,地下水往往发生异常变化,例如清圣祖康熙七年(西元1668年),山东郯城发生8.5级大震,好几个地方出现了河水突然干涸的记载:
山东寿光‘未震之前一日,耳中闻河水汹髌之声,遣子探试,亦无所见,或云先一日弥丹诸河水忽涸’(民国‘寿光县志’引‘青社遗闻’)。
江苏赣榆‘先是苦雨几一月,是日城南渠一晷一夕间,暴涨忽涸,见者异之’(康熙‘海州志’引倪长犀‘地震记’ )。
除了这种水量显着变化的观察记载外,在一些古籍中,对震前地下水成分、色味之改变还留有记载。例如宋哲宗元符三年(西元1100年)二月,淳熙新安志有之:水变赤如流丹,顷之,地势倾动,波沸涌声如雷,层合皆震。另外还有‘井水忽浑浊’、‘井水变味,甘咸相反’等之记载。
五、气象异常
关于震前出现气象异常情况,如高温酷热、雷雨骤烈、飓风大作、阴霾昏晦、干旱水涝、奇异云状等,在史书中都有屡见不鲜的记载,由下面所举的例子中即可见一斑。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