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五月 2008

民族信仰、民间宗法中的环境保护规约

摘选自《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文化传承》
作者:广州市农业局 古开弼

1.藏传佛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 ,其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等等。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禁止采挖药材,凡挖药材者不论在自己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它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许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带,但佛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据调查,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温暖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自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存大面积森林。


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

  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它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  “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它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

  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详细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反了必遭严惩。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民主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据调查,直到近现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内容包括褒扬或惩处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许多当众褒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处的范例。据调查,许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这种经过“议话”而形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

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
  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对于违反 “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偷盗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偷盗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偷盗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等。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而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


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

  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错或如何进行相应的制裁。人判则是由款首依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依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历代侗族社会的 “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议榔联盟”。地处黔东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封山议榔”,所议定的“封山榔规”,对保护山林资源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地号称我国的杉木之乡,丰富的山林资源是历代水族群众集体保护的成果。此外,地处滇东地区,素有“滇黔锁钥”之称的云南省富源县水族村寨,近年来还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规约,对于违反护林育林规定的村民,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将罚款尽数用来邀请当地的文化演出单位或放映队为村民演出或放映电影,一方面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一方面对村民进行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

7.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
  传统布依族的地缘性社会组织称为“榔团联盟”,经过榔团联盟议定的有关规定称为“榔团盟约”。诸如“不准放火烧山”,“不准乱伐林木,违者罚银洋伍元”; “不准在水井边洗衣、洗菜,违反者罚款银洋伍元”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布依族地区普遍订立了护山育林、兴修水利、及依时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猎、禁渔等乡村规约,改革开放后又将上述内容纳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约”。如贵州省开阳县水头寨均为罗姓布依族,以阖族群众的名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订立的“文明公约” 中,专列了“关于封山育林,美化环境”部份,明确规定:“封山期间禁伐下列树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杨、枫、梓;经济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冈;风水树,护岸树,护路树等。外寨公民严禁在我寨范围内砍柴、烧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进入他人责任山砍柴伐木。”对违反者的惩罚规定为:” 砍护路数一棵罚款10元,失火烧山罚款50元以上,伤古树、毁坟山罚款100元以上,并罚杀猪一头封山。偷瓜果菜等罚款10元,牛马遭害照赔,毒害一只猫罚款3元,纵容违约不报者罚款3元。”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毁林事件者,每次奖20元;抓获毁林者,一次奖40元。每年元月六日颁奖一次,对文明家庭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给予批评处罚。”

8.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
  “都老”是壮族群众对其部落长老或头人的尊称,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长而又公道正派的男性长者担任,由村民公议推举产生。“都老”在传统壮族社会中已相沿成习,形成壮族民间独具特色的“都老制”。“都老” 的职责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户户主议定村规寨规,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财产,并负责处理村寨的对外事务。壮族传统社会的“都老制”赋予“都老”召集各户户主议定有关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规定,使其成为本族或本村寨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约,并负责对违规者惩处的最终裁定。

9.瑶族的“石牌”与“料令”。 Read More »

【云上】信仰

羌族,现有人口约35万。主要聚居地全部是512地震重灾区,阿坝州茂县、汶川、理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他们把家建在川北的高山上,被称为“云朵中的民族”。 Read More

国家记忆。

身处国难的时候,道德似乎成为火炬,成为旗帜,成为了衡量进退高低的心灵标杆。 Read More

给你的情书。

一座山站起来之后,很多土地被揉皱了。
上面的庄稼是我写给你的情书。
被揉皱了,房屋成为坟茔,种下来世的想念。
不知道你有没有读懂。
星光黯淡,月亮照着河床上的陶片。
岷江,那是我滂沱的眼泪。
在龟裂的苍老的面孔上流淌。
皱纹如同沟壑,沧桑。
而你,是我的心跳,记数着
每一种光阴的细节。如同
那74个世纪的2340亿秒。
一直活着,生死不离。 Read More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你听到了吗?
隐约的哭声。在哽咽中释放的能量。
远处,用心才能倾听到的极远处。海浪,嚎啕。
那来自地心的凶狠的力量,击毁了我们安详的家园。
闲聊的正午。七彩肥皂泡。还有喷香的粮食。
爱情刚刚降临。咿呀学语的女儿。
辛苦一生的老娘昨天才搬进新居。
我奔跑着的茁壮的现实,这一跤摔得惨烈。 Read More

Pages: 1 2 3 ... 4